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品种未列规格品价格,须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核价格。
二、凡已执行的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在招标执行周期内一律维持不变;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准。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组织专家沦证的意见,为满足临床需要,现将部分仿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表列药品价格自2005年11月14日起执行。
附表:15种药品单独定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