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送的资料,现将我局《关于制定公布第一批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182号)和《关于制定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7]192号)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对个别因成本上升产地及其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已调整价格的品种,经西北五省(区)片区协商,重新核定其价格,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其所列价格为该企业执行的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其他生产企业不得执行此价格。
二、宁价商发[2006]182号和宁价商发[2007]192号文件附表中公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中公布的价格为准。
三、本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