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绥中、昌图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定价药品属政府定价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