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规定,省医保局对《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62号)中85项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开展了成本监审等工作,规范了相关项目内涵和说明,现就服务项目和试行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明确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省级、市级、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二、“骨科手术导航引导”继续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状况,在医疗机构有能力、群众有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四、项目中涉及的医用耗材,继续执行现有医保支付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各级医疗保障局应将本通知及时下发到医疗机构,确保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六、原有关规定中涉及到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试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