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有关专科医院: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三明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闽政〔2017〕53 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5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收入结构。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项目
1.降低磁共振扫描、超声、血液化验等检查化验项目,调整后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2.降低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检查化验、理疗等项目价格,调整后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3.提高有一定技术难度和风险高的临床治疗手术项目价格,调整后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4.提高部分小儿医疗服务项目,扶持儿科临床薄弱学科发展,针对6岁及以下儿童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在成人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基础上进行提高,主要包括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及临床手术类项目。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附件4。
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今年新增的统筹基金支出由医保结余基金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责任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继续推动“三医联动”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加强组织,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信息系统维护、已入院病人相关费用结转等配套工作,同时加强政策宣传与正面引导,确保按时执行到位和顺畅运行。
(二)加强费用控制。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降低医院的药占比、耗材占比、检查检验占比,控制次均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日清单(除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病人外)等制度。卫健、市场监督、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三明市公立医院检查化验项目价格调整表
2.三明市公立基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
整表
3.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临床治疗及手术项目价格调整
表
4.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小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