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互联网复诊”收费项目及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19〕129号)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的要求,同意将“互联网复诊”列入现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在第一大类“综合医疗服务类”中“一般医疗服务内容”下增设,项目编码为:1108;项目名称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详见附表)。
二、你院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患者提供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明确清晰地向患者公示告知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并主动接受医保、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互联网复诊项目限具备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试行期两年。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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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