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1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www.sx.hrss.gov.cn
意见建议反馈邮箱:ybc@sxldbzt.gov.cn
意见建议邮寄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30号省行政办公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邮编:030006)
监督部门: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邮编:030002)
附件: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
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月6日
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合理调整乙类药品用药范围,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坚持统筹兼顾、基本保障;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不作调整,各统筹地区于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不超过243个。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要经过专家组充分论证,但限制不取消。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再调出,调入的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
(二)调入药品范围。进入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而未增补进入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经临床验证需继续保留的药品;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本省制药企业生产的价格适中、疗效确定、普遍使用的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调出药品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应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
(四)不予调入药品。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国家药品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调整药品目录时不要求企业申报,不以任何名目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费用。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由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省医保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1、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配合,负责乙类药品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
2、监督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组成,负责对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3、专家组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以及驻并的省直医疗机构、军队医院和大型企业医院推荐,选择人品好、作风正、业务强、熟悉并关心社会保险事业的学术带头人组成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专家组人选从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分为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
(1)咨询专家。分中药、西药两大组,根据需要设若干专业组。主要任务是对药品分类,调入、调出的备选药品及限定支付范围提出意见建议。
(2)遴选专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原则上互不交叉。药品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份启动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各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准备工作阶段
1、组建领导工作机构。
2、制定调整工作方案。调整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并吸收各方面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后执行。
3、根据人社部提供的药品数据库,结合本省药品招标等实际情况,收集整理药品信息,建立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基础数据库。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按照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专家组分组讨论,确定调入和调出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设计目录药品遴选表,制定遴选组织工作方案。在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抽取。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药品进行遴选,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3、确定药品调整名单。遴选专家投票结束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对遴选专家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初步确定药品目录。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再进行论证。
(三)发布实施阶段
1、拟订《关于发布2010年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凡例,并对各统筹地区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2、将2010年版药品目录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按要求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3、争取2010年3月底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下发《关于发布2010年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并附《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4、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