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由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定价的申请文件(带有红头、文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诊疗内容:服务项目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
(二)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及专家书面推荐证明;
(三)使用新产品或新材料的批准证明;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
(五)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六)医用设备、试剂、辅助材料、卫生材料的购置单据
以上材料均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国家统一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可以不提供一至四项,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登记
医疗机构应将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登记,委办公室批转医价处,由医价处分管综合的人员签收登记。
三、办理
申请文件经医价处处室领导阅批后,经办人必须按照《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一)调研;(二)专家评审或成本监审;(三)处务会讨论,拟定价格方案;(四)处室领导审签;(五)委综合处审核;(六)委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七)委领导签发;(八)归档;(九)发布公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xjdrc.gov.cn
联系人:石翠英、李兴伟;联系电话:0991-281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