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4号)精神,我局在对药品实际价格情况组织调查,两次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审定下达甘露聚糖肽等21种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品种及价格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未列的规格和剂型,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12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价格;逾期未报的,12月25日起原规定价格一律废止。
二、附表所列品种中凡涉及原研制药品,有关的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当在12月20日前将原研制的有效证明文件报省物价局审核,并重新审定下达价格;逾期未报的,12月25日起统一按本文附表所列对应价格执行,原规定价格一律废止。
三、以前我省下达的有关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包括正式文件和备案表下达的价格)及招标的临时零售价格,凡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准;低于本通知所列品种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四、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04年12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