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和《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我处拟制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零售指导价格)。现将这部分拟制定价格予以公示,具体见附件。公示期7天,对公示价格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提出(需加盖单位印章)。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楼三楼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邮编:330046。
联系人:叶建国;联系电话:0791-86227185,电子信箱:sjc@jxdpc.gov.cn。
附件:部分药品增补规格剂型拟定最高零售价格(零售指导价格)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