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的函》(川药招办函〔2007〕15号)和《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部分医用耗材增补挂网品种和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函》(川药招办函〔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上网药品和上网医用耗材的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上网药品和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7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