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价费发〔2013〕7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局、人社局,各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我区现行的478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予以完善。现将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床位、手术、中医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调整后的478项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一,未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次调整的项目中凡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项目,医保支付标准一并进行相应调整。
二、完善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是对“现行政策”中有项目,没有服务价格的177项新开展的项目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二是对2007年国家新增项目(204项),我区陆续开展的46项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三是对国家2007年修订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内容(141项),补充到“现行政策”内容中(详见附表四)。医疗机构对上述项目存在可(酌情)加收、分别计价的项目并需收费时,须提前向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和“一日清单”制度,严禁擅自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成本核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擅自增加或分解服务项目、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医疗服务价格手册部分调整项目
二、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项目无收费标准的项目
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7版)新增项目
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7版)修订项目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