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价格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92号)等文件规定,现对《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81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试行和转正的意见》中转正立项的59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中38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成本调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请申请项目转正和已开展上述项目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于5月3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医院及相关项目基本情况;
二、医院2020年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科目余额表、各科室成本表);
三、项目定价成本监审表;
四、项目服务过程的详细说明(包括每项服务时间、相关耗材和固定资产在服务过程中的具体使用情况、参与项目医务人员人数、职级及其在项目过程中具体工作内容);
五、项目开展的临床科室所有医护人员2020年工资表(单);
六、项目使用的相关耗材、固定资产采购明细及采购发票,项目的水电等资源能源耗用的成本测算过程;
七、与成本调查项目相关的其它成本资料。
联系人:刘道寒
联系电话:027-87267167
邮 箱:hbjgzc@163.com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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