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各级公立医院: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驻厦部队、公办院校、民政和残联系统等所属医院可参照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医院可按所列项目自主定价。
关于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设定基本要求,继续执行原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商〔2014〕23号)的相关规定。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30号)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