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西北五省(区)药品价格协调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12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价格的123种药品均为列入我省药品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其中西药38种,中成药67种,民族药18种。具体品种和价格详见附表。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备注栏中标注生产厂家的执行专利原研制或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价格,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为该药品统一价格。
三、本通知附表中未列入的同品种其他剂型和规格药品,由各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我局将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若发现中标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5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价格为准。
附表:1.38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3.18种民族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