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0〕283号)精神,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将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起付线3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5%,年度封顶线3500元(参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病种封顶线)。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按原规定执行,即起付线按医院等级设定: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人员支付93%,退休人员支付96%确定。连续参保未满12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市医保中心负责落实闽卫农社〔2011〕26号和闽人社文〔2016〕207号规定的“9+20”项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政策,将“心理治疗”项目临时纳入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并加强对康复医疗行为监管。
三、本通知自2020年9月28日起执行。其他待遇保障仍按原规定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