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通知规定,我委按照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中成药5元进行筛选,制定了《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剂型及增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由我委按规定程序纳入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我委申报,在我委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后,将其退出《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
二、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低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和监督检查。重点监测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药品价格;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要依法重点监管;对低价药品超出日均费用标准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此通知
附件::1《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2.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