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结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有关政策规定,我局重新调整修订了《山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按照《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列入山西省物价局定价的药品范围、内容及形式
(1)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属于省定价的非处方药剂型、《国家基本药物山西补充目录》药品;
(2)调剂进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药品;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制剂和中药饮片(指目录所列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中药饮片及药材除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价格管理办法。省级医疗机构自配制剂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其他授权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未列入或退出国家和省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5)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山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已制定公布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可继续按照公布的价格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已上市销售但国家发改委或我省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山西省物价局申请制定临时价格,临时价格未公布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制定试销价格。
(6)《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省物价局将适时调整我省定价药品目录。
(7)国家发改委已公布标注使用"天然麝香"的安宫牛黄丸,以及以"天然麝香"、"天然牛黄"入药的其他中成药,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和我省定价目录的药品,自本通知执行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2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山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