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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24        信息来源:查看

厦医保〔2021〕92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1〕86号)转发给你们,厦门市医疗服务项目先行自付比例按照省本级规定,请各公立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更新调整工作。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院复诊

诊查费等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21〕86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对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居家自动腹膜透析远程实时监测项目内涵,统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并将该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详见附件)。该项目由具备居家自动腹膜透析远程实时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按规定提供居家腹膜透析远程实时监测服务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并保持项目处方服务量与透析液处方用量相一致。

二、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项目价格调整为三甲医院每次18元、三乙医院每次15元、二级及以下医院每次12元(详见附件)。

三、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和附属第一医院等三所“创双高”的医疗机构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福建主体医院为邀请方,受邀方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出医院或境外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及远程诊断由邀请方根据受邀方医疗机构的收费水平自主定价。远程会诊按收费标准的30%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最高不超过90元/次,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四、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项目规范,及时做好辖区内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更新调整工作。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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