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规定,我局对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作了修订,现公布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范围
(一)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药品,除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品种外,均进入我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二)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新增基本药物品种。
(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和中药饮片。
上述列入我区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二、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及管理
列入我区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修订后,对列入我区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局将根据药品生产(进口)成本或市场实际销售价格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在重新制定公布价格前,国家或我区原已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执行;未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现行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执行,但应该在自治区定价目录公布后两个月内向自治区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
(二)在我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中,凡属于新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在国内首次上市,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我局申报价格。在我局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试行;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生产经营企业可暂时制定试销价格。我局制定公布价格后,则统一按公布价格执行。
(三)当我局调整制定的药品价格公布实施后,此前公布的同一品种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对同一品种尚未公布价格的其他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我局审定。在我局审定公布价格前,如在市场继续销售的,其价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中药饮片只控制零售作价差率,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医疗机构制剂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未列入国家和我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以及标注以"天然麝香"及"天然牛黄"入药的中成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退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公布的价格一律废止。经营者必须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相应进入或退出政府定价目录,生效时间以我局公布的日期为准。本目录中其它类别药品品种的调整,以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实施时间为准,我局不再发文。
上述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自治区物价局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