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现将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中,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范围,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属于各地集中招标采购或议价竞价采购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除外),以及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销售的其他药品,加价率(额)按照省物价局苏价工[2006]461号文件执行。以其他形式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进行管理的,也应执行以上规定。本通知所列价格自2007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