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和定点医疗机构精神专科住院限额标准的通知(明医改组〔2016〕10号)
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市医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中医药和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费和定点医疗机构精神专科住院限额标准,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及以上医院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均为20元/人次,由医保基金全额报销。门诊处方少于2天(含2天)量的不得收取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对于慢性病患者一周内不得开具两次处方。
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数量、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综合考虑,提高精神专科住院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限额标准为:三明市台江医院、永安市第六医院、尤溪县中医院精神专科、沙县医院精神专科、建宁县医院精神专科住院医疗费用按基金120元/日·人限额标准结算,三明市康复疗养院、永安市同济医院精神专科住院医疗费用按基金110元/日·人限额标准结算。今后如有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