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与二类医疗机构比价合理的原则,明确一类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取消地区差价部分护理项目价格
3.调整部分护理项目价格
4.部分项目儿童加收政策
5.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通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