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字〔2017〕 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3
(此页无正文)
抄 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苏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