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中的调查内容要求,成本调查由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所辖地区药品生产企业的填报报送,市场价格调查、中标价格调查、省定价(备案价)调查由省物价局负责。
二、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应迅速将本通知及成本调查要求通知所辖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在3月30日前将成本调查结果上报;其中网上填报须登陆国家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药品成本普查信息采集系统在线填报调查表,同时将填报调查表打印,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国家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三、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要指导监督所辖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准确地填报成本调查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发改办价格[2009]400号
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了解和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及时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09年药品成本及价格调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调查品种范围为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各药品所有剂型规格。
二、调查内容
(一)成本调查。调查内容为调查品种2008年年度生产(进口)成本、生产(进口)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实际出厂(口岸)价格等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由药品生产(进口)企业负责报送资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辖区内所有企业填报。
(二)市场价格调查。调查内容为调查品种2008年年度购销数量、购销价格等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三、四)。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分别选取市场份额较大的1家药品批发企业、1家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及三级医疗机构(三级、二级、一级)各1家作为调查对象,并负责报送资料。
(三)中标价格调查。调查内容为本辖区内调查品种现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格、中标零售价格。2008年未开展药品招标采购的调查品种,提供2007年上述价格,并依此类推(调查表见附件五)。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报送资料。
(四)省定价(备案价)调查。调查内容为调查品种的现行省定价(备案价)(调查表见附件六)。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报送资料。
三、报送形式
(一)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市场价格、中标价格、省定价(备案价)调查数据电子版通过电子信箱传至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同时将调查说明(包括调查对象、调查数据量、覆盖品种等情况)报送至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调查品种及调查表填报说明可登录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下载。
(二)相关药品生产(进口)企业须登录药品成本普查信息采集系统,在线填报调查表,同时须将填报的调查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如调查品种未生产(进口),须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文字说明。调查品种、企业名单及调查表填报说明可登录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查询或下载。
(三)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http://ypjgpszx.ndrc.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A座7层727房间,邮编100045;电子信箱:zhanglin@ndrc.gov.cn。药品成本普查信息采集系统网址:http://203.207.195.60:8443/medcost/index.jsp。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在做好相应调查工作的同时,及时通知本地相关调查企业,督促其如实填写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各有关企业应如实、准确、全面填报调查数据,我委将对报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拒报或虚报问题的企业,我委将重点对其进行专项成本调查,必要时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报送企业进行价格检查。
(三)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调查企业应于2009年3月30日前上报有关调查资料。
附件:一、药品生产(进口)成本调查表(略)
二、药品批发企业价格调查表(略)
三、药品零售企业价格调查表(略)
四、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查表(略)
五、药品中标价格调查表(略)
六、药品省定价(备案价)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