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调整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号:宁价费发[2012]6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12]28号),要求对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通知》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现根据申报及梳理的情况,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区内市场上销售的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鉴于"赛诺菲安万特(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已更名为"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其生产和分装的已公布药品价格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调整的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2年8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1、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药品调整价格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
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纠风办,自治区药招办、
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