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我省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缓解群众看病贵、药价高的问题,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在西北五省(区)地区药品价格协调的基础上,降低了列入甘肃省医保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价格的112个品种规格剂型的药品,均为列入甘肃省医保目录的药品。附表1所列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照比GMP价格注射剂低40%,其它剂型低30%执行。附表2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及原研制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对我省市场上流通的本次公布的附表1、2中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各有关企业应于9月30日前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指定兰大一院、兰大二院、三爱堂医院、省中医院,以及省铁路中心医院进行调查,并务必于9月30日前以电子版向我局上报(邮箱84854490@163.com),由我局按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另行制定甘肃市场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我局将加强对以上降价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采取措施进一步的降低其实际零售价格。对专利和原研制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比西北其他四省的价格差异超过5%,我局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在我省市场的最高零售价格。此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次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采取措施降低零售价格。
四、本次公布的药品(不论规格剂型)在我省的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仍执行我省公布的甘肃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
五、本次公布的降价药品,省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扣除各种折扣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甘肃省列入地方医保目录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表
2、甘肃省列入地方医保目录的部分专利及原研制药品价格表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