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精神,我局对此前制定和调整省管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政策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见附件1)、《山西省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见附件2)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文件的也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2、山西省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