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公安局民警门诊部等39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