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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29        信息来源:查看

2015年甘肃省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5/29   来源: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委、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我省制定的药品价格,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对药品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等问题及时报告。必要时将开展专项成本价格调查。充分发挥12358举报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网上采购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药品中标价格或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努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按月公布各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五、各级卫生计生、工信、财政、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药品市场保障供应和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证药品市场供应充足,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六、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药品供应保障和价格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及时公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交易价格,促进药品信息公开透明。

七、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八、此前我省公布的有关药品价格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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