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委、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我省制定的药品价格,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对药品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等问题及时报告。必要时将开展专项成本价格调查。充分发挥12358举报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网上采购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药品中标价格或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努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按月公布各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五、各级卫生计生、工信、财政、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药品市场保障供应和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证药品市场供应充足,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六、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药品供应保障和价格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及时公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交易价格,促进药品信息公开透明。
七、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八、此前我省公布的有关药品价格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