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西北五省(区)药品价格协调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二陈丸等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公布的中成药价格均为列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OTC(非处方)药品。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药品为区别定价品种,规定的价格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生产企业不得执行。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同规格的其他包装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
三、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中未列的同品种其他剂型和规格的药品,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调整的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0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二陈丸等部分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