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社保发〔2013〕53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为做好201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及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期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2014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缴费标准仍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3年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93号),即一档个人缴费50元,二档个人缴费200元,三档个人缴费400元,各类特殊人群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四、缴费原则及方式
根据不同的参保人群,缴费分为自助缴费和核定缴费两种形式。自助缴费是指自愿选择参保档次标准缴费的普通城乡居民。核定缴费是指城乡特困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特殊参保城乡居民。
(一)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持户口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年满18岁的在校高中生)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自助选择二档到三档标准缴费;新参保的人员先持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明(年满18岁的在校高中生)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持户口本、身份证、
学生证明或社保卡等 选择缴费档次
持户口本、身份证、
学生证明或社保卡等 填写参保申请表
持户口本、身份证、
学生证明或社保卡等 选择缴费档次
(二)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暂不具备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条件的农村居民,先由村委会集中收缴,并到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核定缴费金额后,持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具备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条件的,动员村民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指定银行自助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报乡镇民生服务中心
持户口本、身份证、
学生证明或社保卡等 选择缴费档次
(三)特困人员缴费。
分以下两种方式,具体选择哪种方式由各市、县(区)决定。
1.先确认身份再缴费。在缴费期之前已完成身份认证的城乡特困人员,持低保证、残疾证及身份证(或社保卡)先到乡镇(村委会)、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进行人员身份认定并核定缴费金额,然后持核定单由村干部代收或到指定银行缴费。
2.先按普通居民缴费,再凭身份证明领取政府缴费补贴。在缴费期之前未完成身份认证的城乡特困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或社保卡到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按照普通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核定缴费金额后,到指定银行缴费,然后持缴费凭证、低保证或残疾证到当地民政、残联部门领取政府缴费补贴。
持核定单
持缴费凭证、低保证、残疾证
(四)中专、技校和高校学生缴费。大中专院校应在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经过院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并加盖公章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花名册》及电子数据,集中到指定银行缴费。
(五)无职工医保离休干部遗孀缴费。根据《关于无职工医保离休干部遗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人社发〔2013〕64号)精神,具有我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老干部管理部门在2013年缴费期前一个月内,对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无职工医保遗孀身份进行确认并核实参保信息,通知无职工医保遗孀配偶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筹资标准。
(六)无户籍人员参保缴费。无户籍、无身份证等人员先由居住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人员信息及待遇报销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另册管理并结算。各地可委托软件公司开发小软件予以支持。
(七)医保关系转移暨参保地变更。医保关系转移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居民因原户籍迁移、异地居住或转入职工医保等原因使参保地发生跨统筹地区变化后所需的信息及医保关系的变更。包括2013年已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14年需要做参保地变动的人员。参保居民医保关系转移分为医保关系转出和转入两个步骤。
医保关系转移必须是未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的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持户口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先到原辖区街道(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附后),办理转移停保,然后持上述材料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入并缴费。
居民持户口本、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参保地受理审核→办理转移停保→新参保地受理审核→办理续保
生态移民不执行上述政策,仍按自治区关于生态移民社保关系转移的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已参保缴费人员暂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八)缴费限定。鉴于目前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际,2014年度我区城乡居民缴费仍不实行跨县(市、区)缴费。各指定银行要探索和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费用代扣代缴业务。对于生态移民、劳务移民、大中专院校学生等整体需要批量转入、转出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办理电子信息转入、转出确认,再办理纸介转入、转出对接移交手续。
五、基金征缴及银行对账
(一)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承办银行的沟通协调,提前做好网络技术、收缴票据和经办网点设置准备,确保9月1日起收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承办银行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充实营业网点人员,按时足额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统一规格和项目出具统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对缴费信息串户、串行等问题及时进行核对更正,按日汇总打印缴费明细表、汇总表,并将医保缴费款项存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得私设过渡户。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收入对账和实缴全额确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载相关缴费信息。
(三)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紧紧依靠政府的力量,指导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做好人员信息采集核对、录入、维护等基础性工作,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做好与指定银行、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每月月末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中所有结存资金足额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缴费期结束15日内,将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基金收入进行统计汇总,核对无误后按程序交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要在医保经办机构的统一指导下,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信息采集核对、录入、报送等工作,确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宣传动员,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在8月底以前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参保缴费任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2013年底前完成各项任务。
(三)明确责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业务经办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做好新参保人员的信息核对工作,指导基层经办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做好缴费信息录入、核对等基础性工作,确保缴费总额与《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相符。
(四)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医保基金是参保城乡居民的“救命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牢固树立医保基金是“高压线”的观念,及时将收缴的医保基金存入指定银行收入户,确保基金安全。
(五)对接信息,确保顺利缴费。各地与承办银行要认真做好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在缴费期开始之前,要将参保人员信息整体导入指定银行。对于缴费过程中出现的信息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妥善解决,确保参保人员顺利完成缴费。
附件:1.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委托指定银
行代收医保费协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7月16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信息中
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黄河农
村商业银行、宁夏银行。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处 2013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