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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省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创新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29        信息来源:查看

2014年江苏省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创新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9   来源: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科技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科技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精神,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创新发展,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药产业专项推进方案》中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谈判机制将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创新的药品,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创新药品谈判准入范围。可以通过谈判机制进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创新药品,是指2009年后省内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控股合作研发、购买研发成果生产,上市销售1年后的化学药品1.1类、生物制品1类、以及中药和天然药物1-5类(按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类)且有自主知识产权,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

二、统一规范创新药品纳入谈判相关程序。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专利证书》及审定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新药证书》、《药品注册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成本调查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通过谈判确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商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明确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通过谈判协商,综合考虑同类药品价格费用和国际市场价格比较情况,统一商定创新药品的医保结算价,医保结算价明显低于企业自主定价;统一商定创新药品的支付限定范围;商定过度医疗防控措施。创新药品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管理,具体支付比例由各省辖市医疗保险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创新药品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时优先纳入目录。

四、探索建立创新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创新药品医保结算价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创新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和生产成本变化情况调整医保结算价,医保结算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物价局组织实施。

五、切实加强创新药品的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创新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对临床超范围使用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加强对创新药品纳入基金支付后基金使用情况监测分析,对医保基金使用多的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加强对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六、加强组织协调。将创新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改精神的重要举措。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支付杠杆作用,将创新药品纳入到基金支付范围,对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用药水平,提升基金使用效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创新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组织推进。省经信委负责对创新药品生产企业供应保障能力核查和推荐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创新药的注册分类审核和安全性评价等工作。省物价局负责对创新药品成本审核和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为医保结算价提供价格依据,共同实施创新药品结算价动态调整。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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