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甘价工[2001]49号)精神,现对我省核定的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予以公示,请遵照执行(执行日期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公布的价格如遇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的价格,应按国家最新公布的价格执行,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尽快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示价格。
2、此次公布的药品若为招标采购药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中标零售价。
附件:甘肃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表(第十五批)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