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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7月起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6-20        信息来源:查看
  7月1日起,泰州市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取消封顶线,加大了医保保障力度,将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与此同时,职工大病二次补偿不再执行。
    近日,泰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医疗待遇水平,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泰州市自2010年7月以来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二次补偿,但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医保政策范围内最高补偿限额为5万元。二次补偿后,部分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仍比较重。
    新政明确,泰州市所有正常参保缴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45元/人•年划拨。每年度结算时,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如出现不足,不足部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进行划拨。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一个大病结算年度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标准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内体内植入材料超过结算封顶以上部分(包括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
    全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今后年度随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适时调整起付标准。市区患尿毒症需血透或腹透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其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补偿。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方式实行实时结算。
    此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我市自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构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又一重大突破。同时,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视同仁、公平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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