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促进我市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网上就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考价的函》(粤医保函〔2021〕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汕尾市新增及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3600608,传真:3600606
2、电子邮件:swybjyc@163.com
3、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医保局509室
邮政编码:516600
附件:汕尾市新增及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
汕尾市新增及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促进我市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公布的新增及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求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通过收集整理我市医院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合第三方成本测算、周边地市的价格水平、专家论证以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价依据
(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
(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3号);
(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网上就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考价的函》(粤医保函〔2021〕139号)。
二、定价内容
根据医院申报的95个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统一编码要求拆分为111项)和41个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统一编码要求拆分为63项),制定汕尾市112个新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增加网上就诊诊查费)和63个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一)“网上就诊诊查费(编码110200007S)”按我市普通门诊诊查费价格标准执行,即三级10元,二级10元,一级10元;
(二)制定63个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三级价格标准,二级、一级价格标准分别按三级价格逐级下浮9.1%。
(三)制定111个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级价格标准。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级别执行63个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网上就诊诊查费价格;汕尾市深汕中心医院先试行111个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级价格标准。
四、配套措施
本次制定价格的新增及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