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更加有效应对当前新冠疫情形势变化,提高检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 混 1)”、“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 混 1)”、(详见附件)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均按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执行,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
二、本通知自 2021 年 12 月9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