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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2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53号)文件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江苏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统一简称“《药品目录》”),我市各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市区统一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中,西药及中成药的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中药饮片中的川贝母、鳖甲、龟甲、全蝎、生晒参、阿胶在复方使用时,个人自付比例为30%;经省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我市治疗性医院制剂,个人自付比例为10%。

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统筹区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的确定工作。

三、依据《药品目录》,对市本级和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重症精神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目录同步进行调整(附后)。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用药范围参照《药品目录》执行。

五、各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同时做好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新旧《药品目录》的平稳过渡。各地区在执行《药品目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常人社发(L)〔2010〕94号)同时废止。以前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1号)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2号)

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53号)

4.《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及部分乙类药品常州市区个人自付比例标注表》

5.《江苏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常州市区个人自付比例标注表》

6.《常州市本级和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药品目录》

7.《常州市本级和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重症精神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

8.《常州市本级和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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