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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论证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10        信息来源:查看

辽医保发〔2019〕2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公立医院:

为完善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范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价格审查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办理效率,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论证工作规程(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我省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2019年底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随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及时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批复。对于2018年底以前我省审批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限统一延至2019年底。

附件: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论证工作规程(试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论证工作规程 (试行)

一、申报文件受理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材料受理工作。各市以及省管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通过辽宁省医疗药品价格采集系统向省医疗保障局进行申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纸质文件。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价格审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及时开展论证和审查工作。

二、组建专家库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医疗服务价格审查工作,遴选医学、价格管理及医疗保险管理等不同专业专家,组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库和医疗服务价格审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为了保证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价格审查的公正性,选取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三、开展可行性论证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初审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确定医学专业进行分类后,根据各专业新增项目数量和技术难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新增项目进入相应论证流程。

(一)论证会流程

适用于同一专业新增项目数量较多,医疗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1、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从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同医院专家组成,每组5-7名专家,设1名专家组组长,负责组内专家协调等事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在专家组组建后,确定召开论证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并通知申报单位派员参会;

2、申报单位在会上介绍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相关情况,论证专家组集体讨论,确定论证结果并签名确认。必要时由申报单位补充说明情况;

3、论证专家组对具体项目一致同意开展即为通过可行性论证,否则视为未通过可行性论证。专家组组长签署可行性论证意见。

(二)简易论证流程

适用于同一专业新增项目数量较少,医疗技术较简单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1、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论证会流程规定组建论证专家组,确定专家组长。新增项目申报文件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发送专家组成员进行论证,确定论证意见反馈时限;

2、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组内论证专家讨论,各专家分别提出论证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

3、专家组组长对论证结论签名确认,并将论证结果反馈到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论证专家组对具体项目一致同意开展即为通过可行性论证,否则视为未通过可行性论证。

(三)提出价格建议

论证专家组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价格提出建议。

对于手术类项目,专家组要对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的现行工作时间、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参与医护人员数量等与新增项目相近或有明确比价关系的相关手术参照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进行合理比价的意见。如不同意申报单位所提的参照项目,专家组应合议提出其他相应项目进行合理参照。

对于非手术类项目,专家组如认为申报价格有明显偏差,可提出具体建议。

(四)可行性论证结论

论证结束后,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专家组论证结果,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可行性论证结论,包括项目可行性和价格建议等。

对于未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专家组组长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进行书面说明。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具体情况,向申报单位做出解释,或者委托专家组做出解释。如无特殊原因,申报单位不得重新申报。

四、实行价格审查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可行性论证结束后,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应组织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和医疗保险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论证的新增项目进行价格审查。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包括医疗保险专家1-2名,设1名专家组长。专家组对新增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等以及项目成本、价格建议、手术类参照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成本进行重新核算。有需要时,专家组可以与申报单位以及可行性论证专家组进行沟通。

价格审查结束后,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形成价格审查结论,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应将不同意见如实列入审查结论。审查结论由专家组签字确认。

五、建立联动机制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要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价格审查结论作为制定价格的重要依据,同时也要建立现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审查的联动机制。

对于新增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重要手术术式以及其他比较复杂、申报价格比较高、开展数量比较多的服务项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要深入医院开展现场调研,了解项目应用相关情况,加强与医务人员、患者等多方沟通,并将现场调研情况与专家论证评审结论相互对照,综合评判,为科学合理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供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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