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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2021年浙江省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1-11-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保局、区分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保分局,省、市属公立医院,部队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统一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实市级统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 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 号)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2021年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11月22日(周一)前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稿形式反馈意见(有无意见均需反馈)。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处 徐小杰,联系电话:88880719,电子邮箱:wzsyyfwglc@163.com。

附件:《2021年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

2021年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 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药品集采节省空间的基础上,通过控制药品使用环节上腾出空间,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统一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实市级统筹,同时为下一步省级统筹做好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省、市、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比价关系,优化医院收入结构,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检验收入占比,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促进“医学高峰”建设,推动医疗行业和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调统合一。在已实现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药品及医用耗材按集中采购价格执行的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因进一步控制药占比及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而减少的收入,主要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适当补助、医保支付改革等方式妥善解决,平衡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以在杭省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限,做到有升有降,调统合一。市、县(市)原项目价格高于省价格的,原则上将市、县(市)价格联动调整至省价格;市、县(市)原项目价格低于省价格的,统一调整至省价格。

(二)坚持结构调整,考核到位。通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一步压缩价格空间,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相应考核标准,按期核查,按年清算,当年未达到考核目标值,从医保基金拨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三)坚持逐步到位,小步调整。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根据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小步调整要求,通过本次调整,进一步理顺全市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调整步骤和内容

(一)腾出医疗服务价格空间。 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压缩的价格空间的三分之一作为调价空间,同时也向使用环节腾空间,医院采取措施进一步调整结构,降低药占比,督促医用耗材合理使用。同时降低部分高于省级医院价格标准的项目,调整至省级价格标准。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以在杭省级医院价格标准为限,统一核对医疗收费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涉及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含床位费、诊疗类、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化验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其中部分大型设备检查类、检验类项目维持原标准不上调。统一按省级医院项目代码模式设置,为将来逐步实现国家级代码、省级代码,市级代码“三码”合一做好衔接。

(三)理顺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实《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温发改费〔2017〕157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文件要求,医疗服务项目中涉及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和“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对6周岁及以下儿童按在上述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基础上加收30%执行。同步执行部分项目取消儿童加收政策。

儿童加价政策按以下原则收费:单价5元以下的,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保留到5分;5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2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元。

(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次调价为最高限价,各县市可在本地区药品集采、药品使用环节腾出的空间内,按《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022版)》(详见附件)执行,允许适当下调,不得上浮。

四、实施范围和时间

在温州市开展医疗服务的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民营医院可参照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广、影响深,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方案落地生效。

(二)细化责任分工。各地医保部门要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并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和医疗费用的监测等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增加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主要做法,宣传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妥善应对各方关切。

(四)加强全程监管。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对调价效果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和考核,适时开展调价效果评估, 并建立考核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推进落实。

(五)及时跟踪监测。各地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方案实施进展,及时反馈执行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解读和评估工作。各地相关部门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要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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