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特药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4号)关于完善特药范围和工作衔接的有关要求,“国家谈判抗癌药有效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作出调整,对通过常规准入纳入2019年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不再作为特药管理,要相应做好衔接工作”。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和医保待遇的延续性,经研究,自2020年7月1日起,对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等33个品规药品(见附件)暂参照省特药管理要求实行“三定”管理,医保待遇仍按原相应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