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医院关于调整医疗价格服务的通知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陕价服发2016(143)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4月1日零时起,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执行《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调整内容如下:
1、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2、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3、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4、放射治疗等部分项目价格维持不变。
5、放开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的床位费、诊查费以及中医综合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我院将通过病区公示牌、触摸屏等进行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陕西省人民医院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