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省物价局、卫计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医〔2015〕335号)精神,结合精神疾病临床诊疗实际,经研究,决定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现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增补项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