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价[2018]138号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8〕123号)精神,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在临床应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对县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试行价格,由各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制定正式价格。
本次试行的县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卫计、人社部门反馈。
附件:试行部分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张家口市物价局 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