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部分已确诊并在门诊治疗的长期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减轻他们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慢性病门诊就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鉴定为城镇职工长期慢性病的门诊就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在职人员63%、退休人员68%一律提高到75%。
二、被鉴定为城镇居民门诊重大疾病门诊就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患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重度精神病确诊后,冠心病冠脉搭桥术或支架放置术后,本人可以在每月月末申请办理《城镇职工长期慢性病门诊就医证》。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患重度精神病确诊后,本人可以在每月月末申请办理《城镇居民门诊重大疾病就医证》。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8月5日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