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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2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稳步提升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宿迁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的《关于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报告》(宿人社发[2016]200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不低于62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150元,政府补助不低于470元。低保户、五保户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直接划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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