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经研究,决定调整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0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