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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2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近期,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调低了硼替佐米等14种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现就我区相关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硼替佐米注射剂等14种国家谈判药品相应规格按新价格(见附件)招采到位后,医保支付标准按降价后新的标准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50号)中相应品种规格的原医保支付标准同时废止。

二、调价后附件所列14个品种19个规格药品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仿制药实际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品种规格原研药的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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