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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癌症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在前期调研、专家论证、成本摸底、数据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支付范围

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限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

二、待遇支付标准

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省级公立医院价格调整为5300元/次(详见附件),各设区市在不高于省级公立医院价格前提下,依法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大病保险按上述价格和相关规定支付。

三、费用支付监管

各地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要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测分析,有重点、有针对性采取措施,防范医疗过程中的滥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四、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各定点医疗机构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检查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的姓(不含名)、年龄、疾病诊断、收费价格等每日在院网上公开。

本通知自2021年6月30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诊疗项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诊疗项目

国家医疗服务项目代码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价格(元)

备注

限定支付范围

002304000070000

23040000700

肿瘤全身断层显像


5300


1.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

2.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

3.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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