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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4        信息来源:查看
各省属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为进一步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理顺比价关系,经研究,在“零差率”改革调价的基础上,对省属公立医院部分价格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护理费、住院诊查费、检验费等项目价格。同时,取消在部分医院试行的优质护理服务收费。
二、调整儿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6岁及以下儿童门诊诊查费调整为:主任医师三甲医院30元/次、三甲以下医院25元/次,副主任医师三甲医院23元/次、三甲以下医院19元/次,主治及以下医师三甲医院15元/次、三甲以下医院14元/次。二是综合类的“一般治疗操作”、临床诊断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具体调整的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三、规范核磁共振、CT和彩超等检查项目计费方式。具体价格详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及儿科加收项目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范围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价医〔2015〕21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函》(闽价医〔2015〕233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费用控制。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降低医院的药占比、耗材占比、检查检验占比,控制次均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6年7月5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2.省属公立医院核磁共振、CT、彩超检查项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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